教會歷史

贖罪卷的歷史及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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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罪卷對基督新教來說是非常熟悉的名字;因為贖罪卷是觸發馬丁路德從羅馬大公教會分裂出來的導火線。這文章是從贖罪卷的起源,歷史發展,對信徒的影響,來了解贖罪卷所附帶的信息。

贖罪卷(indulgence) 正式名稱是大赦。有恩慈或愛惜的意義。根據羅馬的法律和舊約以賽亞書六十一章一節的解釋是把人從囚禁和刑罰中釋放出來。在神學上來說是指豁免所犯的罪而帶來的暫罰(暫罰是指當所犯的罪而得著神的寬恕之後,人需要進行補贖或賠償的行動1)。2在羅馬天主教實踐的方法,可見於羅馬天主教法典九九二條 「大赦是在天主前赦免已蒙寬恕罪過的暫罰。教會身為救贖的分施者,以其權力,將基督和聖人們的補贖寶藏,分施並應用於信徒,因此信徒借著教會,如善作預備並滿全所規定的條件,便可獲得大赦。 」3

贖罪卷的起源:
大赦的觀念並沒有直接的聖經根據,但是由兩個聖經的基本觀發展出來。第一,當神赦免人所犯的罪之後,人仍然要為犯的罪所帶來的後果負上責任(例如:撒母以記下 十二章10-14節;哥林多前書 五章5節,提摩太前書一章20節) ,稱之為補贖。並且在補贖之先需要進行告解。第二,教會是在群體之中互關連;因著聖徒相通的原故,所以在聖徒和信徒之間可以互相分享補贖之果效,因此罪和恩典在信徒和聖徒之間可以互相補贖。(哥林多前書 十二章25節)。4

因為以上兩點觀念,而發展出來有關大赦的觀念。在十一世紀羅馬天主教會才有實踐大赦的學說。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大赦是由補贖的禮儀而來的。因為當神赦免人所犯之罪後,而人犯罪所帶來後果,並沒有因為神的赦免而消失; 所以人仍要為他所犯的罪向神作出補贖。教會便在這個層面上幫助悔罪者;為悔罪者提供補贖的機會,以禮物、為教會服務或其他善行作為補贖。5

補贖主要有兩方面;第一方面,是為過去所犯的罪籍著以賠償和補救來達至治療罪過的作用。第二方面,補贖同時有預防的功能;預防未來的罪過-預防自由意志不受到強迫性的犯罪。6

補贖基本上是不單可以能為自己作出補贖之工;同時也可以為他人作出補贖的行為(稱之為代贖)。特別在於那些不能為自己所犯的罪作出補贖,或身體上有缺陷而至未能為其補贖作出受苦,或者靈魂的缺點(精神狀態並不健全)而至未能承擔補贖。 在這些情況下,可以由其他人作出補贖。但另一方面為其他人作出補贖之人,他需要有充足的愛心,這樣他的善工才能為其他人作出補贖。7

由於教會中的聖品人,有著超凡的補贖善工。因為這些補贖善工遠遠多於聖品人應要作出的補贖。因此所剩下的善功,便歸於整個教會共同擁有。成為教會的一個金庫(Tresury of the church)8。 大赦便是使用這個教會的金庫,為信徒代贖-所犯的罪而帶來的暫罰作出補贖。

羅馬天主教會強調大赦並不是等同現在或將來可以隨便任意犯罪,也不是保證犯罪可得到寬恕;也不是豁免於一切的法律和責任;同樣不能減少犯罪所帶來的後果。9 大赦同時有指定的豁免日期(可以一日,十日或三十日),代贖在大赦日期內當作之補贖。其方式如一個囚犯需要服刑一年,但因為他的行為良好,而只需要服刑八個月便可獲釋。相同的觀念,大赦便是把人的暫罰時間減少; 而達到更早離開犯罪所帶來的刑罪。

告解是要在神職人員面前承認所犯過而且悔罪並獲得神職人員赦免;對那些沒有於神職人員面前承認所犯過而且悔罪並獲得神職人員赦免的人,大赦對於他們是沒有效用的。神職人員的赦免是把悔罪者的靈魂從地獄之中拯救出來。他仍然需要在世時為他所犯的罪進行補贖或在悔罪者死後於煉獄中受苦。10

大赦可分為全大赦(plenary indulgence) 和部分大赦(partial indulgence)。全大赦是指那人所有罪之補贖都已經由教會的金庫為那人代贖了。因此那人不需要在死後於煉獄中受苦。而部分大赦是只為那人代贖了部份的補贖。因此他仍然需要在世時為他所犯的罪繼續進行補贖或在悔罪者死後於煉獄中受苦。11

在中世記時候,全大赦曾授於那些到過耶路撒冷聖墓地之信徒,或參於十字軍東征,光復聖地的軍人,或迫害新教徒,或摘除異端等人仕。而部分大赦會授於以禮物、或參與宗教活動,或為教會服務或其他善行的信徒。12

大赦施行的證明便是贖罪卷(正式名稱為大赦證明書)。贖罪卷只可以由教宗親自簽發,經各地方的司鐸給予可認受的信徒。而信徒需要以禮物、或為教會服務或其他善行的回報來換取這些大赦證明書。13

贖罪卷歷史發展:
在早期教會,我們無法得知如何實踐大赦,直到中世紀時期,於1095年,烏爾邦二世(Urban II) 於格來蒙(Clermont) 舉行了世界主教會議。在這個世界主教會議中為要招募士兵進行十字軍東征,他許下了以下的諾言「⋯⋯懇乞諸位前往相助。若欣然然踏上征途,保證罪得赦免,並可得天國永不朽壞的榮耀。」。14這是首次有記錄的大赦。

於1342-1352 期間,教宗格來孟六世(Pope Clement VI)宣稱教會擁有「善功的金庫」(Treasury of merit) 的管理權,並且信徒過剩的善功可以在信徒之間分施。之後於1477年西斯篤四世(Pope Sixtus IV),聲稱大赦對於在煉獄中的靈魂是有效的。也由這時期開始,確認大赦功效是對在生或去世的人同樣有效。15

教會由起初代贖的觀念發展至大赦觀念之後,同時開始制度化大赦的使用,發展到後期羅馬大公教會容許以金錢代替善功。並且由教宗簽發一張正式官方文件稱之為大赦証明書,或「教皇票」,或稱為「贖罪卷」。16

代贖本意是為因各種的原故,未能親自為自己所犯的過犯而補贖;需要特殊的恩典為其過犯進行代贖。由恩典發展至更有制度化之後,信徒和教宗都濫用了這個制度。這種用金錢代替善工的制度的發展,正好迎合了人性的醜陋的一面。對信徒來說,選擇一個容易的方法-付款比行善工容易。對教會來說,「贖罪卷」開展了一個新的收入來源。

當時教會要面對嚴重的財政問題,在1484 - 1492年擔任教宗的英諾森八世; 因為財政緊拮,無法達至收支平衡。開始了售賣神職人員的職位,包括把教宗的秘書增加至二十六位,掌管教宗璽印增加五十二位。當時上至教宗,下至司法宥恕都有價有市,全都都可以用金錢而買得。

在1507年和1514年, 因為在羅馬興建一座大殿來尊崇聖伯多祿;分別由儒略二世 和良十世(Leo X) 頒佈了大赦。而大赦的條件是藉懺悔,領聖體和為建堂捐款而獲得大赦。17

當時教宗良十世(Leo X) 公開銷售贖罪卷。他在差遣修士或神職人員住各處地方教導大赦的教導;而最終目的是銷售贖罪卷。這樣形成了一個新興的行業;當時有很多人加入成為贖罪卷的推廣員(Promoters)。這些推廣員從修士或神職人員取得贖罪卷之後;這些推廣員並沒根據教會對贖罪的要求-信徒需要進行告解和補贖的要求 - 而是直接的售賣贖罪卷。當時一位明道會的修道士帖次勒(Tetzel) 於威登堡城(Wittenberg) 附近進行銷售。他不但沒有根據教會的教導解釋贖罪卷的意義,更誇大贖罪卷的功效說:「當金幣投入錢箱之時,在煉獄中的靈魂便會立時上到天堂之中。」18

因為帖次勒在威登堡城銷售贖罪卷,引起馬丁路德的注意。路德眼見信徒受騙,他寫下他對贖罪卷有九十五條的理解,並在1517年十月三十一日把他所寫九十五條釘在威登堡教堂的門,使所有人都知道他對贖罪卷的看法。19

馬丁路德的九十五條是指著在銷售贖罪卷而帶來的種種惡習和銷售者錯誤的教導。其言論更直指當時的教宗良十世(Leo X) 。在八十六條:「又如:「教皇是當今的富中之富,他的錢比古時最大的富豪克裡沙士還多,那他為什麼要花費可憐的信徒們的錢,而不掏自己的腰包來建造聖彼得教堂呢?」20

馬丁路德把九十五條釘在教堂門上的那一天,正是萬聖節。當日來自遠近的信徒,都會來到威登堡教堂觀賞在教堂內所展示的聖物,因此所有人都看到馬丁路德的九十五條。這件事件在當地流傳得很快。同時因為印刷術剛發明的緣故,令到馬丁路德的九十五條傳遍整個西歐。對當時即時的影響便是大大影響了贖罪卷的銷售。令到買音慈大主教對馬丁路德大大不悅,他把一份馬丁路德的九十五條抄本送去羅馬給教宗良十世(Leo X)21。在次年教宗定馬丁路德為異端,在1521年良十世頒佈了「羅馬教宗適宜」敕令,絕罰了馬丁路德。迫使馬丁路德走上宗教改革之路。

因為馬丁路德宗教改革運動,對羅馬天主教內部帶來很大的衝擊。羅馬天主教內部同時也有很多改革的要求。於1562年羅馬天主教舉行在天特(Trent) 進行會議,稱為天特會議(Council of Trent)。其中有關於贖罪卷的教令,羅馬天主教會重新肯定贖罪卷對信徒是有益的;需要在教會中給予保留。但在頒發贖罪卷需要根據教會傳統的規則,並且要有節制,免得濫發令到教會的規則鬆弛。教會禁絕以售賣贖罪卷而謀不義之財。教會需要經常審查贖罪卷運用的合當性。 22自天特會議之後,教會完全禁止用金錢來換取大赦。

在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後,羅馬天主教會更為大赦的訂下更嚴格的應用和施行規範。在天主教法典九九五條
1 項 – 除教會最高權力外,只有法律承認擁有此權者,或教宗授給此權者,得施放大赦。
2 項 – 除聖座明文授權者外,教宗以下任何權力,均不得將施放大赦之權委託於他人。23

這兩項規範,令到大赦頒發和施行大大地限制於指定人士。大大減低濫發的情況。

銷售贖罪卷對教會和信徒的影響:
全大赦帶來的影響,其中可從十字軍的招募的歷史可略知一,二。烏爾邦二世(Urban II) 於法國向西歐的地主,騎士和步兵要求他們停止內鬥而參與十字軍行列。這個招募加入十字軍行列的演講,反應非常熱烈,並且傳遍整個法國,德意志和義大利。令到參軍的人數大增,數量遠遠超過教宗所預計的。因為參與十字軍行列的人數太多,教宗烏爾邦二世禁止某些群體參與;包括女人,僧侶和病人。 而參與的人士之中,真正有戰鬥力的騎士並不多,而是一群一群滿有虔誠的農民。這些農民願意參與十字軍的原因,最主要的原因可能是對宗教的虔誠。因為當時教宗在其演說曾許下諾言,參與十字軍行列者可得全大赦。24

不但如此,當時參與十字軍行列的人,如果有無力償還的債項,可以因為參與十字軍的行列而得以免除其債務。在歐洲的監獄中的犯人,可以因為參與十字軍而得釋放。加上主教和修士大力宣傳,向群體演講,力勸人民參與十字軍行列。人們漸漸地認為參與十字軍是可以積功德和贖極大的罪最好的方法。25

而另一方面,教宗使用贖罪卷作為利益的交易,為的是要穩固教宗自己的權力和地位。在教會正在「大分裂」時期中,兩位教宗亞威農的約翰廿三世和羅馬的貴格利十二世正在水火不相容的情況。因為教宗貴格利有拿坡里王所支持,所以約翰廿三世利用贖罪卷來收納支持者,他把贖罪卷給予所有願意幫助他的人。26

從威克里夫( John Wycliff)對當時教庭的批評可見當時因為贖罪卷令教會腐化的情況。威克里夫於公元1376年批評聖職人員說:「政治與財富已經腐化了教會,這個教會需要澈底革新」。27

贖罪卷最大的錯誤,是把它和金錢掛鉤。教宗良十世(Leo X)把贖罪卷公開銷售種下禍根。當年教宗良十世為要完成聖伯多祿大殿的原故,而前幾任的教宗用盡教會的儲蓄,並且加上教庭開支日大,經濟一直以來都非常拮据 。根本沒有多餘的金錢完成聖伯多祿大殿的工程。所以教宗良十世才公開銷售贖罪卷。而贖罪卷對信徒最大的影響是贖罪卷所附帶出來的信息-金錢可以得到特別的宗教服務-以金錢交換代贖,作為代替補贖之功。

 

參考書目:
Beinert Wolfgang. Handbook of Catholic theology. New York: The Crossroad Publishing Company, 1995.
聖多瑪斯・阿奎那著。周克勤等譯。《神學大全-第十六冊》。台灣:碧岳學社,2008。
Boettner Loraine. Roman Catholicism. USA: Presbyterian and Reformed Publishing Co., 1969.
祁伯爾著。李林靜芝譯。《歷史的軌跡-二千年教會史》。台北市:校園書房出版社,1986。
湯清編譯。《歷代基督教信條》。香港:金陵神學院託事部,基督教輔僑出版社,1957。
谷勒本著。李少蘭譯。《教會歷史》。台北:道聲出版社,1965。

 

  1. “Temporal Punishment and Suffering”, http://www.catholic-forum.com/members/catholictracts/tract117.html (June, 24, 2014).
  2. “Temporal Punishment and Suffering”, http://www.catholic-forum.com/members/catholictracts/tract117.html (June, 24, 2014).
  3. 羅馬天主教 :《天主法典第四卷》,http://www.vatican.va/chinese/cic/cic-libro-IV-cann840-1165-ParteI_zh-t.pdf (June,24,2014),頁23
  4. Wolfgang Beinert, Handbook of Catholic theology (New York: The Crossroad Publishing Company, 1995), pp.383.
  5. Wolfgang Beinert, Handbook of Catholic theology, pp.383.
  6. 聖多瑪斯・阿奎那著,周克勤等譯:《神學大全-第十六冊》(台灣:碧岳學社,2008),頁113。
  7. 聖多瑪斯・阿奎那著,周克勤等譯:《神學大全-第十六冊》,頁119-120。
  8. 聖多瑪斯・阿奎那著,周克勤等譯:《神學大全-第十六冊》,頁207。
  9. Catholic Online: “Indulgences”, http://www.catholic.org/encyclopedia/view.php?id=6095 (June, 24, 2014).
  10. Loraine Boettner, Roman Catholicism (USA: Presbyterian and Reformed Publishing Co., 1969), pp.263.
  11. Catholic Online: “Indulgences”, http://www.catholic.org/encyclopedia/view.php?id=6095 (June, 24, 2014).
  12. Loraine Boettner, Roman Catholicism, pp.264.
  13. Loraine Boettner, Roman Catholicism, pp.263.
  14. 鄒保祿著:《歷代教宗簡史》(台灣:聞道出版社 ,1984),頁153-154。
  15. Loraine Boettner, Roman Catholicism, pp.265.
  16. 祁伯爾著,李林靜芝譯:《歷史的軌跡-二千年教會史》(台北市:校園書房出版社,1986),頁191。
  17. 鄒保祿著:《歷代教宗簡史》,頁262。
  18. Loraine Boettner, Roman Catholicism, pp.265.
  19. 祁伯爾著,李林靜芝譯:《歷史的軌跡-二千年教會史》,頁196。
  20. 馬可路德著,〈馬丁路德九十五條論綱〔1517年〕〉,http://www.christianstudy.com/data/theology/95theses.html (2014年6月24日)
  21. 祁伯爾著,李林靜芝譯:《歷史的軌跡-二千年教會史》,頁198-199。
  22. 湯清編譯:《歷代基督教信條》(香港:金陵神學院託事部,基督教輔僑出版社,1957》,頁293。
  23. 羅馬天主教 :《天主法典第四卷》,http://www.vatican.va/chinese/cic/cic-libro-IV-cann840-1165-ParteI_zh-t.pdf (June,24,2014),頁24
  24. 維基百科:“第一次十字軍東征”,http://zh.wikipedia.org/wiki/%E7%AC%AC%E4%B8%80%E6%AC%A1%E5%8D%81%E5%AD%97%E5%86%9B%E4%B8%9C%E5%BE%81 ( June, 24,2014)
  25. 谷勒本著,李少蘭譯:《教會歷史》(台北:道聲出版社,1965),頁222。
  26. 祁伯爾著,李林靜芝譯:《歷史的軌跡-二千年教會史》,頁175。
  27. 祁伯爾著,李林靜芝譯:《歷史的軌跡-二千年教會史》,頁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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